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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于2013年10月2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11-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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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

小李于2013年10月2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9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转正后4000),小李于2013年11月2日到公司上班。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小李与公司之间于2013年11月2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B . 小李与公司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约定不合法
C . 在试用期小李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D . 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权单方面对小李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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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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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劳动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小李不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劳动合同法》第19、20条规定,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李的试用期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3200,约定不合法,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C。
【2015-国考地市级-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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